海关总署公告15种零关税台湾水果税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7: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记者 张勇)从8月1日起祖国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零关税。为此,海关总署于7月29日公告了上述15种水果的清单、税号及原产地标准等。 公告说,实施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共计15种,均为鲜(包括冷藏)水果,包括:椰子、槟榔、菠萝、番石榴、芒果、柚、木瓜、桃、梅、番荔枝、杨桃、莲雾、枣、柿子、
根据公告,海关凭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于2005年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享受零关税水果的征税验放手续。 原产于台湾地区水果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第一批)包括: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台北县商业会、台中市商业会、台中县商业会、彰化县商业会、台南市商业会、高雄市商业会、高雄县商业会、屏东县商业会、金门县商业会等共11家。 公告还规定,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如下运输要求:一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二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垣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经过上述地点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的,在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并以台湾地区为启运地的运输单证。 根据公告,企业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填报“06”,其他具体填制要求,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