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物品评估费该谁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0:4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宿州市胜利西路一美容店陈老板的电动车丢失后不到一个小时便被警方追回,但在陈老板去派出所领车时被要求交一笔评估费,这让他原本高兴的心情打了折扣。 7月21日上午,陈老板到美容店后,把电动车锁在电梯口。10时左右,陈老板下楼买东西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便向西关派出所报了案。就在陈老板报案时,埇桥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三名男青年推着一辆电动车,行迹十分可疑,便上前盘问,其中两人撒腿就跑
据埇桥派出所的杜所长介绍,这是他们办案的必经程序,而且物价部门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小偷偷盗的物品被查获后,由物价部门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作为给小偷定罪的依据,失主认领丢失的物品时,必须向物价部门交付一定的评估费。 埇桥区物价所的工作人员则说,他们是受派出所委托对被盗物品进行评估,且按一定标准收取相应的评估费用,他们收费是按照文件规定的。 随后,记者又来到埇桥区物价局,该局收费股股长司伟说:“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有文件规定,物价部门对偷盗物品评估是必须的,这涉及到对偷盗者的量刑问题。”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局长李新建表示,这笔费用按理说应该由政府部门出。 (史海杰 本报记者 李菁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