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政许可只由地方法规及省规章设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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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1: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今后,我省除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在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动员大会上,副省长赵树丛表示,即便是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不能超越权限、超越范围、违反程序。 据介绍,针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我省已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
我省还将建立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该保留的保留,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对明令取消和调整的许可项目,不得变相设置审批环节,防止“死灰复燃”。 同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不仅要在办公场所,还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申请的和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此外,要引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对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韩家敏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