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采购 不指定供应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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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1:47 东南快报 | |||||||||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省政府日前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省级政府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 该办法具体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此外,政府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采购文件需送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还要在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 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来源:记者程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