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处农村基层贿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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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09 新京报 | |||||||||
贿选使用的金钱实物等,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 据新华社太原8月1日电(记者刘云伶)农村基层选举近年来时而被贿选行为所扰,以至一些地方出现庸者靠不正当手段走上基层领导岗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贿选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贿选者不但会人财两空,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专门针对贿选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