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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再次下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1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红实习生王璐、武丽霞)如果你参加工作满一年,除法定休假日外可再休3天,如果单位对此进行阻拦,那么它就违反了省里有关规定。近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通知要求,凡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到5年的,每年
休假3天;参加工作6年至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16年至30年的,每年休假12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因公致残并被评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年休假14天待遇。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个别工作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应在次年给予补休;连续两年未休假的,必须安排休假。工作人员因单位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使用当年休假日的,可在当年内根据工作安排分次使用休假日。

  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要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评比先进的一项依据。每年要对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对不实行年休假的单位,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等次。严格禁止向不休假同志发放和变相发放补贴、钱物。休假方式以就地休假为主,外出费用自理。

  据介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早在1991年和2000年就分别印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做出了规定。但从目前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落实得并不够好,不少单位因各种原因很少安排或根本未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为此,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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