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家人钱财应当规定为自诉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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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37 京华时报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于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但并不完备。 中国古代对于亲属之间相犯,法律规定了许多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原则。古代的一些
就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而言,同样是一个涉及伦理、亲情和社会秩序等等复杂关系的问题。一方面,这类案件发生后,有些被害人及其家人希望从内部加以解决,原谅犯罪嫌疑人,以求得今后家庭的和睦,如果司法机关一定要强行介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可能产生吃力不讨好的结果。但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是,有些这类案件的发生,事实上就是在家庭内部矛盾十分激烈的情形下发生,仅仅依靠家庭的自我救济已经无济于事,被害人迫切希望法律救济,希望司法机关介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因此,简单地规定必须追究或者不能追究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刑事责任,都是不妥当的。如果规定必须追究这种行为,那么就可能不尊重被害人维护自己家庭和睦的意愿,强行将公权力凌驾于公民私权利之上;如果不追究这种行为,那么对于一些家庭中的弱者来说,其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社会的公正、正义就不能实现,对公权力来说也是一种失职。 笔者主张,抢劫家人钱财这种行为,从法理上构成抢劫罪是没有疑问的,但从家庭关系与社会利益总体上权衡,对这种行为是否要用刑法来追究其责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个较为理想的办法是,将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7月29日文/杨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