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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37 京华时报

  新闻领导干部“公款追星”将被处罚

  公众对一些地方官员花巨款邀请演艺明星到本地区演出的“公款追星”行为,讨伐声不绝于耳。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以处罚、处分、降级、撤职的明文规定,着力杜绝这一在文化领域出现的“公款消费”。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条例》还对违反规定进行“公款追星”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详见本报7月28日A24版)

  直评严惩“公款追星”是公意的胜利

  “公款追星”现象由来已久。尽管舆论对此种现象讥讽、挖苦和愤怒,但有些地方官员们对此就是充耳不闻、置之不理,甚至有“热情愈加高涨”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完全有理由为国务院此举鼓掌,因为公意在跟滥用权力的交锋中获胜了!

  在这个社会转型的时代,公意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时代进步的表现。我们欣喜于当前的中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通道或平台,使公意得以比较畅通地表达,并能上达高层视听,继而被充分尊重。尽管现有的制度尚不完备,但制度赋予的权力却使得公意变得越来越不可阻遏。

  事实上,公意与被滥用的权力所制造出的“伪民意”从来就是两码事,“公款追星”者往往善于假借民意———明明是其少数人的喜好,却摆出堂皇的理由———民众有娱乐一下的需要,因此,其“公款追星”的理由也就被说成是“与民同乐”。公意在捍卫社会正义的时候,从来就是不留情面的。对公款追星近乎一律的谴责之声,就是凝聚而勃发的公意。

  毋庸置疑,公意的胜利总是可以预期的,它决不会以少数人的权力意志为转移。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对有关官员事后追究责任,固然足以认定为公意的胜利,但恰恰因为是在事后,胜利的意义不免就打了些许折扣。如何使许多权力在未异化之前,就先被公意克制住了,这样的胜利或许才更具有实际意义。如此一来,“伪民意”也势必彻底失去市场,易腐的权力与官员的私欲才能因为敬畏公意而驯服。

  摘编自《齐鲁晚报》7月29日文/孙凤忠

  辨析整治“公款消费”不能仅靠禁令

  国务院颁布条例整治“公款追星”,对于扭转该风气无疑将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不过,跳开这一具体条例的具体规定而论,整体上对于公款消费实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应对,却有值得隐忧之处。在四川万源市“公款追星”事件曝光之后,而有“不得‘公款追星’”的禁令出台;各地机关公款吃喝成风,便有不得公款吃喝的三令五申……

  公款消费的形态层出不穷,禁令被动地跟随其后,其实是一番灭火救灾、疲于奔命的窘态,算不得从根源上解决了问题。更至关紧要的,推而广之从中透露出当下的行政治理,乃是一套以“否定列举”来规范公权范围的思路,而这只怕不是法治社会的意义所在。

  法治社会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法无明禁即自由”。公款消费的种种具体表现,除了公款赌博一项已明确触犯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或受贿罪外,公款吃喝、旅游、追星等等,内容上都还未升及法律禁止的层面。正是如此,各种“公款禁令”出台,自然也是想要在法律之外予以补充,让“公款消费”受到管束。但这一切,难以切中肯綮。

  “法无明禁即自由”的原则,乃只是指向个人权利即私权的空间。但公共权力威力巨大,影响广泛,所以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当对公权适用相反的原则,即由法律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标明公权的空间尺度,此外便是“法无明定即禁止”,以此方能及时准确并有效地限制公权。

  我们其实并不需要再用一项专门的“公款用项法”来列明公款可以如何花费,因为这样一种对公款用项进行“正面列举”的机制一直存在———只要代议机构审查预算、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审计、任免等独立职权能够充分有效地展开。而倘若这核心的机制得不到根本保证,自然就会出现尽在外围打圈圈、费力却不见功的怪现状。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7月29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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