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15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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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3:02 山西日报 |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8月15日起将实施。按照规定,今后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投资主体,放宽投资范围。
二是保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 指定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指定企业和机场的名单由民航总局确定并对外公布,并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三是保证公平竞争、防止垄断。 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机场都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民用航空油料供销企业、信息服务企业与航空公司、机场相互关联,他们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控股参股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因此,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同时,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做出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运输机场;空域资源是国家重要资源,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部门,所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由中央政府投资为主,而且空管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 四是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行业政府监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停业或者歇业、解散或者关闭,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须报民航总局批准;非国有投资主体作为主要投资方投资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与机场所在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就经营期限和经营期满后如何处置等进行约定,并报民航总局等。(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