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实施意见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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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3:39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实现卫生所覆盖到全省所有行政村,今后技术水平高及医德医风佳的乡村医生将享有津贴。 每村核定津贴2名
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月按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和成建制改区之前享受转移支付的市辖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补助;市辖区和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补助。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设立资金专户,把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公布享受津贴者名单 享受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应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让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