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部校园安全法规将出台 教学场所不得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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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3:52 东北新闻网 | |||||||||
教育系统企盼校园安全法规已久 辽宁省政府督学、沈阳市第126中学校长余秀林昨日表示:我们终于盼来了这个规范校园安全问题的法规,今后我们再也不需要依靠教育系统内部制度来进行校园安全管理了,这是个好消息。
对于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共计八章五十四条的详细规定,教育专家们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余秀林告诉记者,出台这部法规的背景是,目前仍有许多建筑安全、食品卫生、危险品等隐患潜伏在校园附近,甚至许多省份先后发生了相关的安全事件。这些问题过去一直靠教育系统自己呼吁,如今通过立法来解决,意味着校园安全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学校周边200米内,禁设“敏感”场所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周边200米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规定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十个部门将共同担负起校园环境的监管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应建立学校周边环境治安责任制;交通部门应在学校附近设置禁停、限速等交通标志。(辽沈晚报孙泽锋) [编辑: 钱文胜]1 严禁车辆擅自进入学校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紧急救助车辆外,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活动区。 在学校活动安全管理方面,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救火、防汛等救灾抢险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突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学校教学场所不得出租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所和设备不得出租、转让,不得用于从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礼堂、实验室等场所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学校应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并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辽沈晚报孙泽锋) [编辑: 钱文胜] 2(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