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无阳台业主索赔1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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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4:06 重庆晨报 | |||||||||||
交房无阳台业主索赔1万 本报讯(记者文创)购房合同上明明标注着所售房屋有一个阳台,但交房后,业主发现阳台没了。购房者认为这影响了采光、通风和自己活动等,因此索赔阳台价值和赔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昨天,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阳台官司”。 现场荩荩房屋的确没有阳台 2002年,市民张新(化名)购买了南坪南城大道北侧一楼盘第19楼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当时,该楼还没有修到第19楼。等到交房,她才发现房屋竟没有阳台,而当初购房合同上约定:该房屋有1个阳台,属“非封闭式阳台”。 今年5月,张新将出售房屋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阳台价值及精神损失费,“合同中约定有阳台,售房时卖房方已将阳台面积算进去。现在没了阳台,理应赔偿该面积损失,按阳台2.5平方米计算,应赔近5000元。加之没阳台后致使房屋采光、通风均受影响,故应赔偿精神损失费。两项合计索赔1万元。” 昨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套房的确没有阳台。 原告荩荩售楼小姐称有阳台 庭审中,张新的代理律师重庆堂正律师事务所唐旭东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该楼盘4楼的平面图。唐称,此图是张新购房时,由卖方提供的,对方并没有提供第19楼的平面图。 在这份4楼平面图上,有“2单元19-10”字样,唐旭东称,这是卖方写的,按照该平面图判断,4楼和张新一样的户型肯定都没阳台,但售楼小姐当时告诉张新:19楼有阳台。 被告荩荩不可能搭空中楼阁 面对索赔,出售房屋的公司辩称,根据这份平面图可看出,张新所购户型本就没阳台,且该栋房屋此户型都没有阳台,“不可能给你在第19楼搭个空中楼阁。该套房有窗户,对通风、采光都不会造成影响,也不可能造成精神损失。” 张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阳台的话,可供自己活动筋骨、晾衣服、晒太阳。现没了阳台,房屋档次降低不少,也影响到生活,因此请求给予一定精神损害赔偿很正常。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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