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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项目未审计不得竣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8:51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从9月1日起,我市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将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近日,市长签署第182号政府令,颁布《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今后,凡被审计机关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计的,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办法》指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干涉。市审计机关可授权区县审计
机关,也可直接审计区县的建设项目。凡被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同时,建设项目被纳入年度计划的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其中,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所需资料。

  《办法》指出,建设项目被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单位,未按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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