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对“招聘歧视”有所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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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8:58 生活报 | |||||||||
据《现代金报》报道,7月28日,杭州市的两家金融机构几乎同时打出了这样的招聘启事,“聘公司女职员,O型血”、“招杭籍女职员,3045岁,热忱,血型O/B”。 常见的血型只有4种,而性格种类的划分何其繁多,“以血取人”无疑是“人命天定”的最新翻版,其中的荒谬不言而喻。在招聘企业的“傲慢与偏见”背后,不仅反映出企业只顾“吸引眼球”,不注重经营理念、管理方法的落后观念,而且与我国人才市场上明显“供
一方面,因为招聘单位处于强势地位,面对企业随心所欲制定的“游戏规则”,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一心想谋取职位,而往往容易忽略“歧视”的内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应聘者,虽然感受到“歧视”,却苦于找不到申诉的途径。这样的情况无疑使得招聘单位更加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既缺乏对歧视行为的准确界定,又没有规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不仅不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且也使得法院在面对因歧视而提起的诉讼时,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因此,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尽快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铲除“用人歧视”这种社会痼疾。(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