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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19 南京晨报

  晨报讯今年,我省不少高校在招生时新增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了保护考生权益,我省昨日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并从2005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

  按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举办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外籍教师授课课时占国内期间总课时的50%(含50%)以上,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公办高校1.8万元,民办高校2.1万元;外籍教师授课课时低
于50%的,公办高校1.6万元,民办高校1.9万元。各合作办学单位可根据办学条件、办学层次、专业特点、教育质量、培养成本等因素,在上下浮动20%的限额内确定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根据教学要求可收取书簿本等代办费。但应严格控制代办项目,按实收取,学年末结算,多退少补。

  作者:王晶卉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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