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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北京8月1日讯(记者尹雪梅)中国民航总局今天发布新闻称,《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根据该规定,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

  该规定还通过附件的形式指定重要的运输航空公司和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目前被确定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也被确定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

  在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民航业的同时,限制行业内现有垄断行为,也成为中国民航这份文件的一大看点。该规定对业内航空公司、民用运输机场及民航其他企业相互投资参股做出了诸多限制。

  根据该规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运输航空公司。但是,为了促进货运发展,民用机场可以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一家运输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三亚、张家界、西双版纳、晋江、烟台、九寨沟、丽江等16个城市的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为促进机场的建设发展,该规定对年吞吐量6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为在航油市场进一步引入竞争,同时防止垄断,规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同时对业内投资大中型机场的航油销售、储运、加注作了限制:根据该规定,大中型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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