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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保护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尽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下降,但依然存在查证认证难、法律适用难和执行到位难等问题,并呈现出涉及面越来越广、破坏性越来越大等新特点,有关人士指出———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下降,但依然存在查证认证难、法律适用难和执行到位难等问题,并呈现出涉及面越来越广、破坏性越来越大等新特点,这是记者近日在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采访时获悉的。

  据统计,海安县人民法院2003年、2004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111件和105件,2005年1至6月份则收案26件,审结21件,这一组数据表明近年来海安县劳动争议案件正呈下降趋势。但是,该法院专门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审查工作的民一庭负责人却认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值得关注。

  其一,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大力推动下,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合同,这也是劳动争议发生起数下降的根本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与过去往往是用工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所不同的是,如今一些有技术的打工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以便有更好就业岗位时可随时跳槽,而不被合同束缚;其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越来越广。过去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工资报酬上,而目前劳动保险、福利、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均有涉及;其三,矛盾较大,极易破坏社会稳定。特别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影响大,当投诉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容易酿成暴力事件,甚至会出现破坏企业财产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而从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故意拖欠工资型,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或无力履约;安全保障欠缺型,不少企业劳动安全措施不足或对工人安全教育工作不够,致使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有的还千方百计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诿责任,从而引起纠纷;故意侵权违法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优势,强迫打工者接受自己的无理要求;法盲漫天要价型,个别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在经济补偿上漫天要价,最终因无法协商一致引起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法院在审查劳动争议案件中面临着“三难”:一是查证认证难。因劳动关系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和履行上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大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劳动者则因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给法院的查证认证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法律适用难;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民法通则》、劳动法律,又涉及劳动政策、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对同一问题,当不同的政策、法规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不好把握;三是执行到位难。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人数比较多,劳资纠纷影响到工人的基本生存问题,且许多经营者为逃避债务,隐匿藏身。有的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企业难以拍卖,再加上企业本身情况混乱,造成案件执行困难。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上,法院必须坚持向劳动者倾斜、为劳动者说话的立场。比如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仲裁前置,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未经仲裁的案件。但针对目前劳动监管和劳动仲裁制度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法院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只要符合有关的收案条件,即便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也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仅仅拘泥于劳动部门的裁决书,而应坚持全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正确判决。特别是要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但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具有从属性的实际,在审理中既要平等对待,又要坚持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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