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须在媒体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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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47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薛辉/实习生林奶花/梁辰 本报讯今后,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将实行公开招投标。日前,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在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公告信息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