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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次审理从死缓到无罪 他是又一个佘祥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53 生活报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

  大荔农民高进发曾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死缓,又两次被陕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今年7月,渭南中院第三次判决宣告高进发无罪。3年时间历经5次审理,被关押了1215天的高进发走出了看守所的高墙。然而时隔9天时间,渭南市检察院又提起抗诉,从一个死刑罪犯刚刚变成无罪释放的自由人的高进发
将又一次等待生命的判决……

  2002年4月,西安几家媒体都在重要位置刊发了“女童命丧黄昏后,凶残恶魔终落法网”的特别报道。内容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两名幼女被强奸后又惨遭杀害一案的破获过程。这一案件在当地极为轰动,报道中配发的照片是当时公安机关召开的万人参加的公捕大会,武警押解的正是被称为杀人色魔的高进发。

  可是到了2005年7月9日15时,大荔县看守所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正在向高进发宣读第三次判决结果。“听见‘无罪释放’四个字时,我突然想哭,但没有哭出来,3年零3个多月终于等到这一天了。”

  惊恐又一幼女被奸杀

  苏村乡陈村地处大荔县城南,12个组五千多村民。渭河北岸的沙土地里,村民大都种植花生、黄花菜等经济作物。

  高进发是陈村四组村民,1979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服刑六年后获释回家,2001年在村民选举下当选四组组长。

  2002年3月6日,陈村12岁的幼女李某与两名同龄女伴放学后在大门口跳皮筋,20时许,李某跑到附近一个小巷口解手,此后就失踪了。次日上午,在该村村北一眼机井内找到了其尸体,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是被强奸后投入机井的。

  幼女惨遭杀害的消息令陈村及周围村子的村民都极为震惊。因为在陈村,1999年2月28日还曾发生过一起奸杀幼女案,14岁女孩杨某的尸体就是在机井内被找到的。而在此之前的十余年前,也曾发生过一起幼女被奸杀投井案。早先的这两起案件都未告破。

  三起案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同样的作案手段,又一幼女被害,前两个案件的阴影还未抹去,新的恐惧又一下子覆盖了整个陈村,到底谁是杀人凶手?

  大荔县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到陈村了解案情,大荔县公安局也成立了专案组,办案民警吃住都在村里,并立下军令状: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恶魔抓获。2002年3月11日,根据村民举报,高进发被传唤审查。3月22日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批准逮捕。

  一判高进发被定死缓

  2002年,渭南市检察院对高进发提起公诉,指控高进发在1999年1月28日和2002年3月6日,先后将幼女杨某及李某强奸后杀害,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高进发的口供、现场勘查笔录、刑侦照片以及足迹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而高进发则当庭翻供,辩解其没有杀人,说他所有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诱供、指供的结果。渭南市中院没有采信高进发的辩解,而且高进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诱供。渭南市中院认为高进发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数罪并罚。于2002年10月24日做出判决,判决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喊冤9村民上书

  就在高进发一审被判处死缓后,陈村的9位群众代表联名上书,以书面材料指明李某失踪当晚前后,他们与高进发一起,正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这一点在此案的代理律师耿民的辩护词中也得到印证:“死者李某失踪时间是2002年3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结束时(据公安卷),而在卷宗第35页至40页证人群众代表高计才明确证实: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结束后,他在家里和路上曾两次见到组长高进发在通知代表开会。嗣后,高进发即主持十名代表开会,研究打机井、修路等重大事项,至村里广播通知寻找李某,一直未离开过会场。辩护证据中,9位证人证言与高计才的证言相吻合、相佐证,高进发确实没有作案时间。”

  二判一案推翻一案定死缓

  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再次判决。此次判决推翻了高进发2002年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以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了高进发的犯罪行为。法院认为2002年3月6日晚,高进发强奸、杀害本村幼女李某的犯罪事实,因高进发案发后,参与打捞,进入了所有作案现场,虽在侦查阶段做过有罪供述,但公诉机关就该起犯罪事实所举的证据,不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这起案件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以认定。

  法院认定高进发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现有证据与高进发在侦查阶段供述足以证实。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高进发被改判无罪

  二次判决,高进发仍然不服再次上诉。2004年9月7日省高院再次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渭南中院这一次审理认为,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技术鉴定书等,只能证实杨某、李某死亡事实的发生;证人证言等只能证实杨某、李某于案发当天失踪,及后来均在机井内找到其尸体的情况;足迹鉴定证明高进发去过李某的案发现场,但足迹鉴定没有排他性,不能证实高进发是在案发时去过现场;公安机关虽然提供了高进发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认现场的录像,但其供述前后矛盾,庭审时又是全部翻供,且又无充分证据印证。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高进发强奸并杀死杨、李二人。高进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判决:高进发无罪。

  生命再次面临判决

  就在高进发被宣判无罪释放,走出看守所的第9天,2005年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

  据抗诉书中称,抗诉理由一:根据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及200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两次发回渭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做法显属违法,而渭南中院的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进发的无罪判决则在此之后,其审判程序亦属违法。

  抗诉理由二:渭南中院无罪判决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错误。公诉机关认为高进发辩称公安机关诱供无证据支持,而公安机关依法讯问时高进发所做的有罪供述的情况有录像为证。被告人高进发的有罪供述与案发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因而其有罪供述真实可信,不能仅因其后来翻供和当庭否认便否定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

  耿民律师说,渭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二审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应是省检察院,如果省检察院经审查同意抗诉,省检察院将出席二审法庭。省法院受理后将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也就是说,一个半月后,案件才算真正的完结。需要指出的是:抗诉理由一所提出的程序问题,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次”,此规定是在省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之后,第二次发回重审之前才出台的。

  悬疑又一女孩命丧井中

  采访过程中,有不少村民告诉记者,就在高进发被羁押以后的第二年,即2003年,陈村又发生过一起幼女被投入机井的案件。这已经是陈村的第四次幼女被害投井案。

  在大荔县公安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在打电话询问后,明确回答,2003年确实有过这样一起案件,是邻村的女孩死于陈村的机井内,案件至今未侦破。

  为了了解到更多的情况,记者赶往大荔县公安局刑警队洛南中队,但队长李建喜却否认了这一说法,他拍着胸脯说:“别说是人命案,就是一般的案件,只要在辖区范围内,我不可能不知道,我是一名老党员了,我拿党性原则保证,绝对没有再发生过这样的案件。”

  村民说有,公安部门却出现两种不同的说法,事实到底有没有?

  在村民一点点的指引下,我们终于在太阳西下时找到了被害孩子的家,可这家的大门紧锁,我们也不忍让孩子的亲人再次回忆那永远也无法抹去的伤痛,便在逐渐沉到尽头的夕阳中悄然离开……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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