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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高速”责任各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2:18 温州都市报

  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路上“冒”出的障碍物令他躲避不及而发生事故,省内首例状告高速公路车辆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司机与“高速”责任各半2005年08月02日

  本报讯夏先生驾驶奔驰轿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躲避不及路上“冒”出的障碍物而迎头撞上,导致轿车严重损坏。这个责任由谁来负呢?日前,鹿城区法院对这起省内首例状告高速公路车辆损害赔偿官司进行审理后认为,驾驶者和高速路存在同等责任。一审判决温
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夏先生11万余元。

  去年4月5日晚上,某公司的夏先生驾驶奔驰轿车从甬台温高速南白象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没多久,遇到前方过往车辆掉落路面的铝状物体,躲闪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计22万余元。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大队认定,夏先生夜间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认为,夏先生违章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夏先生则认为,高速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未能明确对方责任,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的时候,已向该公司支付车辆通行费,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而该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道路障碍物而造成引发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法院认为,被告因收费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根据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被告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原告在缴纳了车辆通行费后,即享受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夏先生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贤群明月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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