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向无证照食品加工者提供场所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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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2:33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自今日起,由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正式实施。今后,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受到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根据《通告》内容,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情况下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禁止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 《通告》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者承租非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从事或者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者场地的,应当履行有关义务:1、督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前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发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工商、房地、公安等部门报告。 《通告》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获知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加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已经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相关租赁协议,收回提供的场所。 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房地、公安、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地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房地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孙财元 晚报讯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本市将采取七大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调整生猪及肉品加工的监管体制;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源头控制; -取缔无证照食品加工地下窝点; -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加强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 -抓好餐饮业和集体用餐的监管; -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 作者:记者 沙情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