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足声称:政府干预是不可抗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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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7:18 北京晚报 | |||||||||
庭审现场 本报讯辽足将北京作为甲A主场期间,在奥体中心租赁比赛场地,之后欠交租金并提前撤离。今天,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诉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在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公开审理,奥体中心请求法院判令辽足支付其场租费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57万元。
当庭,辽足的代理律师也说出了辽足的无奈,当辽足将甲A主场定为北京后,辽宁省政府、省足协及省体育局均要求辽足无条件将主场迁回辽宁。“这完全是因为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指令性调整造成的,是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无法实现合同约定,合同必须提前中止!”他同时强调,辽足将主场确定为北京及后来迁出北京均是经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均有行政干预在里面,不是由双方协商就能决定的。 对于辽足行政干预的说法,奥体中心一方说,被告既然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整个运作都应由市场来决定,怎么可能谈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呢?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按合同履行约定,没有法定缘由,单方违反约定就要承担后果。 辽足表态 本报讯 (记者李立)对拖欠场租案,辽足执行董事张曙光辩解当初辽足离开不属于主观故意,他相信法院会酌情处理。 “我们在半个多月之前就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俱乐部一直在积极准备。”张曙光说,“当时我们离开奥体有着特殊的背景,辽宁省有关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回辽宁,我们必须服从。所以我们离开奥体中心,这种形式上的变更不属于主观故意,我相信法院会酌情处理的。” 而辽足董事长赵本山则没有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不过,据透露,他目前正在忙着帮辽足找冠名,如果辽足果真能够和辽能集团及其下属北泰方向科技公司牵手,那么辽足将每年得到1000万元的冠名费用,相信届时辽足和奥体的官司也能有个比较圆满的结果。 案情回放 奥体中心于2002年2月21日与辽足签订合同约定:辽足租用奥体中心的体育场地及比赛中所需的各种设施,用于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主赛场(每年14场),租期为3年(2002年至2004年底),租金标准为2002年每场8万元、2003年每场为9万元、2004年每场为10万元。若被告提前撤离解除合同,要按场租和场数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原告损失。但在合同履行到2003年8月,被告欠交租金后,又提前撤离场地。 张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