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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才报案,因证据不足——强奸嫌犯两次被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1:44 时代商报

  她报案称自己被他强奸,他辩解说没有,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他的精细胞,然而她又向他收取过100元钱。到底是强奸还是……两级法院两次审理,皆判被告人无罪。

  被害人:“我被他强奸了”

  2003年9月25日,一名妇女来到沈阳市和平公安分局报案,称23岁的女儿小美(化名)
被一名男子强奸了。

  小美自己说:“2003年9月初,我在迪厅玩时认识了王涛(化名)。9月21日我们一帮人在迪厅玩到次日凌晨4点多后,我和朋友一起打出租车要走,王涛不让我走,将我从出租车上硬拽下来,还用拳头打我,让我陪他。我只好下车跟他走,随后他把我带到一麻将社后面的空房子里……我们睡到晚上10点多醒来后,王涛将我强奸了。”

  被告人:“我没有强奸她”

  王涛被抓获后,和平区检察院指控他采用殴打、辱骂手段奸污被害人,犯有强奸罪,起诉到和平区法院。

  王涛辩解:“我没有强奸她。我的确提出要与小美发生性关系,但小美说得给她500元钱,后来降价说要130元。我们醒来后,又一起去迪厅玩,我从朋友那里借了100元钱给她了。”

  和平区检察院当庭出示证据: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王涛的精细胞,以及小美朋友证言当晚小美是被王涛拽走的。

  一审: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2004年7月,和平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有人证实小美是被拽走的,但无法证明随后小美跟着王涛一起吃饭,去王涛朋友家以及一起到案发地点休息都是被迫的。

  而根据被害人陈述,现场遗留物有被告人的精细胞,也有被害人的经血,但检验报告上没有这一点检验说明,现该物证丢失,致使被害人的证言与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陈述矛盾。

  法院认为王涛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有矛盾,且无法排除,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今年7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审理认为:被害人有很多可以脱身并得到救助的机会,被害人解释是因为自己包在被告人手里所以才没有跑,不具合理性。

  被害人在明知要与被告人同睡一床还实施该行为,被害人虽然陈述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但既非熟睡状态又不是不能反抗,本案缺乏构成强奸罪的必备行为要件。同时,被害人陈述二人离开现场后先去洗头房,又去迪厅玩,认定被告人用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缺乏客观佐证。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被害人小美连续两天与被告人在迪厅跳舞,直到案发第三天才回家。法官就此提醒青少年,尽量不要涉足娱乐场,要学会保护自己。

  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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