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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已生效何来调解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2: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7月21日,本报以《一问淮南仲裁委员会:同一纠纷能否两次受理?》报道了淮南仲裁委员会对江淮晨报被申请一案的受理情况。同时,淮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江淮晨报被申请一案中,还存在其他让人难以理解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淮南仲裁委员会不但违法再次受理,还在受理后,在此前的裁决书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再次作出所谓的“调解书”,使江淮晨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侵害。

  2004年1月16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再次受理了申请人韩某的申请。2004年2月3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开庭进行仲裁。2004年2月10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在此前作出的淮仲裁字[2003]015号裁决书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再次就同一纠纷作出了淮仲调字[2004]0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称: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本会制作调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中,江淮晨报不但没有得到比原先裁决减轻的责任,相反地,调解书中却要求江淮晨报负责把申请人自行购买的、产权属于申请人所有的5辆汽车以每台7.2万元的价格进行收购,仅此一项就让江淮晨报比原先的裁决增加36万元的经济损失。

  更令人惊奇的是,淮南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书中称:申请人韩某放弃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03]015号裁决书中的所有权益,仅以此作为撤销原裁决书的依据。

  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吕斌认为,根据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同一纠纷,淮南仲裁委员会再次受理的行为显然不当而且违法。正常的做法应当是,淮南仲裁委员会在第一次作出裁决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由当事人双方达成新的仲裁条款后,再次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吕斌副教授认为,淮南仲裁委员会的再次受理是违法的。受理已经违法,其作出的调解书当然是有毒之树之果,所以也是违法的,这种调解书应当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胡瑾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同一案件不可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裁决。本案的调解书是在淮南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调解应本着真实、自愿、合法的原则,而这里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因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撤销,当事人是无权撤销的。如进入了执行程序,经法院认可可以执行和解。因此,淮南仲裁委员会再次作出的调解协议不合法,它破坏了一裁终局的制度,同时也违反法律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事再理已经违法。那么,请问淮南仲裁委员会,面对同一纠纷在你第一次受理并已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为何又要违反法规再次受理,并再次作出调解书呢?

  ·本报记者·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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