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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公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2: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桂)乘坐公交车时夹伤手,乘客刘先生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认定公交公司与刘先生均应对伤情负责,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先生4000余元。

  2004年10月23日上午7时30分许,刘先生乘366支线行至草桥站,因车内乘客较多比较拥挤,站在车门口的刘先生没有站稳,右手扶在了车门上部的运行槽处。正好这时,车门
打开,一下子夹到了刘先生的右手中指。司售人员立即将刘先生送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手外伤,中指指端缺损”。刘先生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因与公交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刘先生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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