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物权法(草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2:46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昨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我省16家单位的专家学者,纷纷就草案内容各抒己见。多位专家认为,草案中“公共利益”的提法过于抽象笼统,应严格并具体地界定其范围,从而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提供法律保障。 谁在吞没私人财产?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辉说,“在我国行政事务中,国有化已成为政府甚至商人吞没其他私人和集体财产的合法理由,立法上‘公共利益’范围不明为此提供了温床。实践中,许多以‘公共利益’为幌子的政府利益、政府官员利益甚至商人利益均成为征收和征用的合法理由”。 而《物权法(草案)》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六十八条“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与会专家认为,既然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却又允许来自政府的侵害(草案第四十九条、六十八条),这实际上是给予国家以特殊的财产获取手段,扼杀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黄辉说,立法上应当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具体事项,将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并建立其审查监督程序,强化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他还指出,决定征收、征用的政府级别过低,缺乏有力监督,造成权力滥用。建议由“县级以上”改为“省级以上”。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吴黎静也指出,“公共利益”的提法过于抽象笼统,容易被滥用,建议从当前征地白拆迁的现实矛盾出发,严格并具体地界定“公共利益”,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意见报送全国人大 会上,专家们还就《物权法(草案)》中的不动产登记、会所及车库的归属、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置宅地等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包志荣在会上说,“专家学者们提出的建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将会认真整理,并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据介绍,由于《物权法》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实利益,如果你对草案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写信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也可在全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上提出。(来源:李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