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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征用 物权法草案条文欠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3:3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代表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早报讯(记者周晶晶实习生姜芸)《物权法(草案)》不厚重,应当补充修改的地方不在少数。昨(2)日,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代表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从事法律、媒体、评估、农科等行业的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中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条文欠妥。

  拆迁户有权与开发商分利益

  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崔太平提出,对于因公征用私产,条文中没有明确是事前还是事后补偿。“事后补偿的变数相当大。补偿多少,什么时候补偿?这些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征收、征用者手中。事前补偿的话,可以更大程度保障私有财产不被侵犯,让主动权掌握在弱势群体一方。”崔太平还建议,城市土地征收征用采取先补偿,再出具征收证明,最后执行征收行为的执行过程。“事前补偿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利益。”

  崔太平说,城市房屋拆迁包括因公众利益需要的征收征用和商业性拆迁两种,“我们建议,对于商业性拆迁,政府不要介入太多。”对拆迁户的补偿问题,崔太平认为,拆迁户所获补偿除应得的市场价格外,还有权分得开发商利益的一部分。

  征土地 允许被拆迁人提异议

  省政协委员、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学认为,土地的征收征用应该出公示,并允许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同时,关于49条补偿问题中“按国家规定”一词表述不准,“‘国家规定’包括中央政府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物权法草案是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政府自己拆迁又按政府自己的标准,这不合适。”

  省人大代表、四川天闻律师事物所主任魏建平说,4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县级”的级别太低,“目前,县级政府的公信力普遍受到质疑,主要在城市拆迁和资源分配问题上表现明显,建议将这个级别定在省级以上。”魏建平还建议“国家规定”一词应当由相应级别的人大常委会通过才能作为实施的标准。

  省政协委员、世纪协和律师事物所主任冯家辉说,草案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中的“土地出让金”到底有多少应当明确,应当将其增幅作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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