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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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4:30 东北新闻网 | |||||||||
从现在起,省人大将集中清理2005年1月之前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依法治省,构建和谐辽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他们依据“谁提出的法规案、由谁负责清理”的原则,重点清理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抵触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中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将通过法规的正常修改程序来解决。
本次清理法规的标准为:在《立法法》实施前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限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相悖的,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允许的行为,而在地方性法规中却被允许或禁止;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处罚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本次清理法规采取修正和废止的方式。地方性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修改的,采用修正的方式;地方性法规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或经清理后施行意义不大的,应当废止。 清理法规的工作先由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按照清理范围列出所有法规的目录,提出拟清理法规采用的方式、修改和废止的建议,然后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汇总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11月初向主任会议汇报。 经清理,需要修正、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由提出法规案的单位提出法规修正案草案和废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明年1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履行法律程序。(辽宁日报谢文君)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