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冷库货架倒塌15人死亡续:民事索赔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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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6:47 河南报业网 | |||||||||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张志鹏 刘俊锋 实习生张娇) 昨日上午,备受人们关注的郑州“陈砦冷库货架倒塌特大事故”案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2004年5月5日11时许,陈砦冷库30号冷库房内货架突然坍塌,造成15人死亡、直接损失约196万元的重大事故。其中,在陈砦冷库储存蒜薹的货主张松林、阎国富、朱永顺的货物
在庭审中,本案的争论焦点有3个:一是蒜薹的储存吨位是多少,二是蒜薹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三是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原告的律师认为,原告与陈砦村委会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原告于2004年4月与陈砦村委会所属冷藏公司达成口头仓储协议,口头约定:原告收购的蒜薹存放于冷藏公司的30号冷库内,头3个月支付10万元仓储费用。事实上,原告的蒜薹已经存入冷藏公司的30号冷库,也已支付1万元定金,在即将支付仓储费用时,2004年5月5日11时许发生货架坍塌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09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陈砦村委会应该对3名货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律师认为,对于刑事诉讼负担民事诉讼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原告当时就应提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时间应在刑事判决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另外陈砦村委会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不能成为被告;原告要求赔偿109万余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来源:今日安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