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扶贫照判受贿罪(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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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25 潇湘晨报 | |||||||||||
去年12月23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被告人余斌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检察院以量刑太轻提起抗诉的同时,余斌也提出上诉。今年7月26日,岳阳市中院向余斌送达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辩:受贿金用于扶贫 余斌于1977年参加工作。2004年7月11日,余斌被岳阳市纪委“双规”,同月30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斌在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受贿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余斌承认自己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性质严重,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犯罪,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动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认为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 比如,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1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法院: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定罪 对于余斌的辩护,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所指控的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有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由此,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依法对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7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判决已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就受贿罪的构成来说,被告人收受贿赂后,无论受贿资金是用于公务活动、公益活动还是其他,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秦希燕说,根据《刑法》第386条、383条第2款,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对被告人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只有被告存在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情节才能减轻处罚,如果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还必须依据《刑法》第63条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报记者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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