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大幅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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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44 黑龙江日报 | |||||||||
国家外汇管理局2日对外出台并实施新规:大幅度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行了如下调整:
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