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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民致信全国人大要求审查黑龙江强制婚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5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3日消息昨日,来自江西的杨涛、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该建议书昨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近日,黑龙江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恢复强制婚检,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是否应该实施强制婚检、强制婚检是否合法、恢复强制婚检是否为公共权力地方化和部门化的表现等层面
的广泛争议和讨论。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规定,曾被舆论广泛称赞为权力归位。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由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正,国务院的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的法律规定面临尴尬。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引发争论

  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这是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

  赞同者认为,婚检自愿损害下一代的健康,改为强制体现了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反对者则认为,结婚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自愿体现了民主、自由和以人为本。法学界则更多地从法律冲突角度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

  今年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法规抵触将使公民无所适从

  在建议书中,杨涛和王金贵认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公民是否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使公民无所适从,这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严肃、统一和权威。为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他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是否存在抵触的情况进行审查的建议。

  专家表示加强违法审查将强化人大权威

  针对两位公民的致信行为,昨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表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和违法的审查请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违宪违法审查,将强化人大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尊严。”

  对话:建议人之一杨涛接受记者专访

  “立法违法”会损害法律权威

  昨日,记者就两位公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婚检法规,采访了建议人之一的杨涛。

  记者: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引起很多争论,你对此是什么观点?

  杨涛:《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又是更高位阶的法律。黑龙江的《条例》规定强制婚检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实行自愿婚检相抵触。《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又与《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无效。如果各个立法主体为了实现自己认为的法律、法规内容实质的合理性,不顾及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我认为,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我国存在已久的“立法违法”现象。

  记者:对于“立法违法”的问题,你为何会选择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违法审查?

  杨涛: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解决立法违法,还是要靠最高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记者:你认为你们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采纳并采取行动吗?

  杨涛:我是学法律出身的,维护法制的统一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采纳我们的建议并采取审查措施。

  依法治国的要义,不仅在于公民要遵守法律,执法者要严格执行法律,也包括立法者要按照法治的精神来制定法律。我们希望以我们的实际行动,减少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促使我国法规审查机制更加完善。

  广州三律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 要求审查黑龙江强制婚检规定是否合法

  前日,一份特快从广州寄往北京。广州三名律师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11条规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三位律师是胡仕波、王保信和郑国贴。胡仕波说,低位法与高位法、地方法与中央法相抵触或者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制不统一的原因主要是两个。首先是立法过程中的混乱,目前,我们的做法通常是部门立法,而不是彻底的人大立法,例如,《婚姻法》是民政部主导立法的,《母婴保健法》是由卫生部主导立法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由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立法的。其次是司法权的地位存在无奈,在法律冲突的现实中,各司法部门表现得无能为力。

  他说,我们无意“炒作”,我们不在乎我们个人本身,关注的核心应该是事件。所以,我们在建议书中没有留下我们的联系方式,我们坚信我们的初衷是在解决问题。来源:新京报责编: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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