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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物权法(草案)》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39 桂龙新闻网

  “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冲突?”8月2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就条文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遗失物的报酬等百姓关注的问题,民法学专家学者、从事法律实践的法官、律师和驻邕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展开热烈的讨论。

  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和调整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书”。自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我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于8月15日将意见汇总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大家一致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就草案规定的国家征收、征用等直接涉及到公民权益问题,有学者认为,草案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含义,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建议,应增加相应规定,以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草案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的争议,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从公共道德的角度讲,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来源:

  广西日报 责编:见习编辑黄皓 作者:赵歧阳 王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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