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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扶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48 沈阳今报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22.5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法院的判决引发争议,有人认为量刑过轻;也有人表示,余斌受贿没有自己占有,并不构成受贿罪,和那些有车、有别墅、有情妇的贪官不同,他曾经是铁腕纪委书记,得罪了个别领导。(见今天今报关注版)

  存疑

  郭松民

  道德“好人” VS法律“坏人”

  余斌的命运让人想起了《天下无贼》中的王丽,所不同的是,王丽因为自己良心发现而善有善报,最后警察对她网开一面,而余斌则没有这么好的运气。

  在我看来,余斌的悲剧是他掉入了法律和道德的夹缝之间的结果。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张力”由来已久,核心问题是法律有没有人性?需不需要人性?法律和道德如何协调?一般认为,在价值体系中,道德高于法律。因为法律只要求人们不要做坏人,而道德要求人们要做好人。在中国民众的心底,更希望官员是一个好人。

  但问题是,许多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属于好人的那一类人,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却是坏人。比如梁山好汉,他们在民众的心里享有崇高的道德威望和人格魅力,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却不过是些强盗和小偷。余斌案的结局之所以让人感到不舒服,就是因为他是一位道德上的“好人”,然而却被法律裁定为“坏人”。

  关键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间虽然有冲突,但不应该总是这么尖锐,以至于让想做“好人”的官员完全无法容身。一般来说,官员们只应该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如战争、天灾时,才需要被迫在“道德上的好人”和“法律上的坏人”之间做出选择。比如有灾民快要饿死了,一个官员手里还掌管着一些法律规定不得动用的公粮,那么要不要开仓赈灾?就会成为一个“困局”。但“余斌困局”的微妙之处在于:他是在太平时期,而且仅仅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副市长的职责。

  余斌说,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其中还包括他用车的费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黑金”又处于充分涌流的状态,承包商钟希金一把就送给他8.5万元现金,相当于他8年多的副市长经费。这样余斌就面临选择:要么洁身自好,什么事也不做;要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这笔钱来济贫和解决实际问题。余斌最终选择了导致他今天的下场的作为。

  平心而论,我认为法院在量刑时的确是已经考虑到了余斌用赃款济贫的因素,因而这个结果是适宜的。像《天下无贼》中的警官对王丽那样用“法外施恩”的方式来调和道德和法律的矛盾,只能出现在电影中,否则的话法律就没有任何尊严可言了。

  但不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就会让类似余斌这样良知未泯的官员感到很寒心,最后完全摈弃道德方面的选择,而只在明哲保身和遵循潜规则而堕落之间进行选择,这恐怕非国家、民众之福吧?

  定性

  杨耕身

  受贿济贫依然不是“大侠”

  在网络上,余斌正被网友称为“大侠”,或“杀富济贫的绿林好汉”。作为同情余斌的一方,这代表了一部分公众舆论对“受贿济贫”这一做法的认同。我也很怀疑,这种同情或认同,未必没有体现于对余斌的判决中。这种质疑,或许并不存在,但无论如何,我们今天已经不能回避当余斌作为一名“大侠”横空出世背后所昭示的非理性、非法治化的社会心理。

  必须正视的是,余斌本人已经坦承了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其作为受贿罪的理由已足够充分。那么,不论其主观动机如何,他都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法治理念就是,法律就是法律,任何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进行,而不能以个人意志来解释法律,曲解法律。因此对于余斌的判决,既不能以他是否像其他贪官那样有车、别墅、情妇来作为量刑参考,也不能以他将受贿款做何处理来作为判决依据。换言之,受贿罪的判定只缘于受贿事实是否成立,而与是否大侠无关。

  我总觉得,法治社会是不容许出现所谓的“大侠”的。且不说由来已久的“侠以武犯禁”的论断,单就余斌的“受贿济贫”而言,难道没有丝毫道德污点?济贫,自然是一种美德,但“受贿”却不见得怎么高尚。因为官员受贿的背后,必然还站立着一群因向其行贿而招致利益受损的人,他们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与行贿人同处于竞争格局中的利益相关人。如果虑及这种因素,那么我还能说,这种以权力调节出的劫甲济乙的局面,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形态吗?在一个完善的社会秩序里,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不能被侵害的,也是不应有“劫富济贫”观念生存的土壤的。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不必讳言,一些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使人们很容易形成对于大侠的心理期待,是可以理解的一种现象。但是,作为处于权力格局中的一名副市长,他是否必须通过违法的方式来实现他的施政目标或济世理想呢?至少我们可以说,如果他真的有工作能力的话,完全可以用正当手段获得必要的扶贫资金。然而他却选择了一种并不能被法治秩序所认同的做法。

  就像江湖有江湖的规则,大侠有大侠的原则一样,任何人都不可能摆脱既定的秩序。对于余斌及更多的人来说,今天的秩序就是法律,即使是“立志”当一名大侠,也必须在法律的秩序之内来追求。以余斌高居副市长之尊,更需要做到这一点,因为官阶越高,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越严重。因此不论是司法对于余斌的判决或舆论对余斌的同情,我真正担心的是,此例一开,是否会出现更多打着慈善旗号而大肆搂钱的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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