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展开禁用童工检查 用一名童工至少罚五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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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54 大众网 | |||||||||
生活日报8月2日讯 (记者刘玉波 实习生张梓轩) 每招一名童工月罚5000元!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我省决定自2005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服装、制鞋、餐饮、矿山、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使用童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认真分析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一步完善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综合治理机制。 今天上午,济南市和天桥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手对天桥区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了现场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个别涉嫌使用童工行为进行了初步询问,待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将作深入调查。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