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卖境外报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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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57 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切实加强对现有获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采取必要监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节目的侵入。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