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无警示标示无卫生许可证可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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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9:09 天津日报 | |||||||||
市卫生局发布一号卫生警示公告赵津 本报讯(记者赵津)入伏以来,本市天气呈现出高温、高湿的显著特点,全市各大游泳场所进入接待高峰期,甚至出现超能力接待现象。为防止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市卫生局昨天发布今年公共场所一号卫生警示公告,提醒公众到合格游泳场所游泳,要求游泳场所经营者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24321188。
公告提醒游泳者进入游泳池时要观察游泳场所是否合格,首先游泳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经营者要将《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可视之处,便于游泳者查看。其次,游泳场所应在进口处悬挂“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游泳”的警示标示。没有这两项,公众都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如果进入游泳场所发现有异常气味、游泳池水质浑浊、水面有漂浮物,应尽量离开。游泳后还应进行沐浴清洗,搞好自身清洁卫生,防止病原体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传染。此外,公众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要提高自律意识,在患有禁止进入游泳场所的传染病期间不要到游泳场所游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