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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打工仔状告法院索赔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0:14 宁夏日报

  近日,来银打工青年闫文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他要将金凤区法院送上被告席,并要求国家赔偿12万,他的理由是金凤区法院在执行中错误地解封了房产,造成他的应当能执行的债权落空。法院执行解封房产起争端

  闫文祥是陕西延安人,1989年来到宁夏,在银川东环批发市场做小本生意,10年来,他共积攒了十几万元钱。1999年,他的一位朋友王扩军提出向他借钱,闫文祥先后两次借给
了王扩军共11万余元。

  过后不久,闫文祥多次向王扩军索要欠款,王起先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去向不明。2000年初,闫文祥不得已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凤区法院审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判决王扩军偿付闫文祥117584元。

  判决生效后,因王扩军拒不还钱,闫文祥只能请求法院对王扩军以王和平名义购买的位于兴庆区裕民巷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2000年4月,金凤区法院裁定冻结了这套房屋的房产证,并给市房管部门送达了裁定书。

  闫文祥说,金凤区法院虽裁定冻结了王扩军的房产,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一直不扣卖房产以抵偿他的债权,4年来,他始终没有拿到应该拿到的11万元钱,法院也不告之执行不了的理由。

  万般无奈之下,2004年12月12日,闫文祥到银川市房管部门查询法院冻结的房产证的情况,才得知金凤区法院已于2003年12月15日下达了解冻民事裁定书。闫文祥说,解冻的结果是王扩军在2004年9月已将房产转卖给了辛建宁。

  闫文祥认为,金凤区法院不应解除对王和平房产的保全措施并最终导致被保全冻结的王扩军房产转让给辛建宁,使他应当能执行的债权落空,给他造成损失。2005年2月1日,闫文祥向金凤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确认其解封违法。法院:房屋买卖在前解封在后

  针对闫文祥的申请,今年3月30日,金凤区法院作出了《关于闫文祥反映法院执行损害其利益的情况说明》,《说明》首先答复:因王扩军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凤区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裁定中止执行。

  《说明》称,2003年4月,闫文祥向法院提供王扩军以王和平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房产,法院于2003年4月4日将该房屋进行查封。2003年5月26日,王和平到法院说明“该房屋是王和平和王扩军一起购买的,王和平的比例少,王扩军的比例大,并承认该房屋在打官司以前,将房屋卖给现在居住人辛建宁”。后辛建宁也到法院提供购买该房屋的两份交款凭证手续。因房屋有王和平的部分房款,未作处理致使该房屋没有过户。

  2003年11月,金凤区法院执行人员证实,王扩军2000年去广州打工,此前因欠辛建宁的钱把房子转让给辛。闫文祥向法院提供的王扩军向其借款的手续及抵押的房产手续都是在辛建宁与王扩军将房屋转让后作的,即1999年9月9日,且系复印件。法院在审理时,因抵押不具备法律要件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1997年,王扩军和王和平将房屋转给辛建宁,并将房产证原件交给辛建宁,均在法院受理闫文祥诉王扩军债务案以前,辛建宁与王扩军之间的房屋转让事实存在,鉴于此,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依法将该房屋解除查封。

  金凤区法院的结论是闫文祥反映法院在执行中与被执行人串通转移用于抵押的房产情况不实。打工仔状告法院要国家赔偿12万

  闫文祥对金凤区法院的答复不甚满意,他说,本案中,认定金凤区法院解封通知是否违法的一个关键问题是2003年4月3日金凤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下达时王扩军和辛建宁的房屋买卖行为法律上是否认可。

  闫文祥认为,2003年4月4日,金凤区法院给银川市房管部门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明确的裁定时至该日产权证名义的房主仍为王和平;2003年12月25日,解封通知书下达时该房名义产权人仍为王和平;2005年6月3日,他从银川房屋产权户籍所调取的档案证明,2004年9月6日王和平才与辛建宁签订了金凤区法院查封后解封的房屋买卖契约,2004年9月20日,辛建宁才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证。

  以上事实均说明金凤区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在王扩军和辛建宁买卖房屋过户之前。另外,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的合法要件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并最终取得产权证。闫文祥说,事实上,本案也正是由于金凤区法院违法解封才导致了其后王扩军和辛建宁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才造成本案执行中应属他的财产转让他人。

  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闫文祥的申请,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本报记者杨之汀)新闻来源:华兴时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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