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听法官谈议《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2:21 扬子晚报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圣经”。而物权法将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一。它对于今日中国保障私权、扩大民权,具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继法律草案7月10日向全社会公布后,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江苏征集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8月2日,省和南京市的法官们对《物权法(草案)》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公共利益”概念不明,埋藏隐患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法官们普遍认为
,在草案前文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好不容易进了一大步之后,这个条款,又使保护退了一步。

  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近年来以此为名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拆迁、征地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公共利益”的概念明确,是个不容含糊的大问题。

  省高院研究室主任尹吉说,公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两个权,一个是自由权,一个是居住权。即,我有权住在这里,并不是你给我钱,我就要走的。公共利益,需要解释,也是可以解释的。集体所有权,不容含糊

  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这三个所有权概念中,集体所有权是概念最模糊的———法官们说,《物权法》对此应该明确。

  省法院行政庭的耿宝建说,草案中,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理,有多种层次:集体村民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小组代表。到底谁有终极决定权?尤其是“代表”,是不是将决定权个人化了?

  法官们认为,立法者对农村状况了解不够,基本上是“城里人”的立场。集体所有权不明确,将使农村征地随意,侵犯农民权益的事情在物权法颁布后继续上演。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法官们提出,应将条文前后内容倒过来,作为对弱势方的导向性保护。目前,很多开发商在房价中已经将车库和会所的建设成本分摊进去,所以,需要他们首先出示对会所、车库的所有权证明,倘若已经计入房价,不能出示所有权证明,会所和车库就应归业主所有。在此基础上,再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建筑物维修基金的收取、

  保管和使用不明确

  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法官们说,目前维修基金都掌握于开发商、房管部门手上,不拿出来使用。而国家强制所有高层电梯13年要换,费用巨大,基金根本不够,这是一个即将大面积到来的大问题。物权法对此如何强化约束?物权保护应减少诉讼时效

  目前,物权法草案规定只有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健说,这是个进步,但是进步有限。应该充分借鉴吸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物权的确权诉讼、持续侵权诉讼,都应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充分保护物权。条文要避免学术化

  法官们还说,《物权法》与百姓密切相关,从百姓自我学习和保护的角度,不宜过于复杂,太专业化,不一定是好事。王晓映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