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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航法规面临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3:03 每日新报

  国际航空运输新规则生效张琦

  新报讯【记者张琦】为保护旅客的切身利益,从现在开始,我国对国际航空运输中出现的伤亡、延误补偿等履行新的“游戏规则”。这使得国内航空运输的现行法规面临修改。

  国际航班“出事”可获高额赔偿

  自7月31日起,《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部公约的生效,将直接影响到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切身利益。

  根据《公约》,国内旅客只要乘坐的是国际航班,如遭遇旅客伤亡、航班延误、行李破损遗失等问题,将与国外旅客一样享受航空公司的赔偿。具体来说,旅客伤亡时,不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航空公司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10万元人民币)。当旅客伤亡是由航空公司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10万元的赔偿。

  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每名旅客赔偿限额约为4.6万元人民币。行李赔偿不再按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约合1.1万元人民币。

  公约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公约》还规定,航空公司对“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这里的“身体伤害”不是我国目前民航法规定的“人身伤害”,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民航总局方面解释,在以往的航空运输纠纷中,许多旅客因自己遭受恐惧(机械故障发生时)、着急(航班延误时)、歧视(被拒载时)而要求赔偿,这样的索赔,根据新公约将不能获得赔偿。

  从法律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违背旅客与航空公司利益平衡,会过多增加航空公司的负担。在美国,旅客对身体伤害引发的精神伤害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是,旅客的精神伤害,必须以肉体上可看得见的伤害做根据。就是说,精神伤害是旅客的肉体伤害所引发,否则,单纯的精神伤害本身不能索赔。

  高额赔偿谁来埋单

  需要注意的是,《公约》中的限额只是一个最高赔偿额度。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一发生伤亡、航班延误等情况,航空公司就一定以最高额进行赔付。

  国航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旅客的实际获赔额还要依据旅客受伤害程度来确定,不同的旅客会有差别。举例来说,《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因延误引起的损失,需要给予每名旅客最高4.6万元的赔偿。这种情况下,旅客必须证明自己有实际损失(旅客承担举证责任)。

  假如由于航班延误而取消了订单或耽误了合同签约,旅客损失上千万元等,这样的损失不能算做实际损失。

  国内航班仍按现行标准

  以上高额赔偿标准仅限于旅客乘坐国际航班,乘坐国内航班还是按国内的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据了解,现行的民航运输身体损害赔偿规定制定于1989年,并于1993年进行修改。专家指出,经过10多年发展,现行赔偿金额已经显得微乎其微。公约的实行,使得国内航班与国际航班赔偿金额间的距离被进一步拉大,民航法规面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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