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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人同居生子妻子怒索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7:29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车苗苗 周瑞生 勒洪)因为丈夫长期不回家,还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妻子李某上法庭离婚并怒索精神赔偿。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丈夫管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

  李某与管某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以来管某长期有家不归,李某曾收到匿名信说其丈夫有外遇,管某称其是生意上的朋友,为此二人经常吵
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1年5月管某亲笔写下“悔过书”,李某原谅了丈夫。但管某却未就此收敛,反而稍不顺心就对李某大打出手,并在外面继续和他人同居,于今年2月生育一子。

  去年9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李某所述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予以否认。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载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管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法院对管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李某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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