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本费标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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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1: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记者昨天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全面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通知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上述收费
此外,还特别强调,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