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处理轻微刑事案满意率百分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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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3:39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8月3日讯(记者 姝辉 通讯员成文振仁)我市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调解程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轻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2003年初以来,全市公诉部门共适用调解程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152案178人,其中作相对不诉处理29案29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123案149人,当事人满意率达到100%,没有上访缠诉的,开启了一条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渠道。 我市发生的大量刑事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据统计,2003年初以来,全市公诉部
市检察院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解处理的重点。为了便于操作,一些区(县)检察院进一步分别详细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明确界定了调解范围。把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和影响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等作为调解处理的必要条件,同时明确规定属累犯、惯犯,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街霸”、“市霸”等持械伤害、聚众斗殴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轻伤害案件不适用调解。 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检察机关完备事实证据审查,严格依照普通刑事案件审查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由案件主办人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启动协商调解程序的意见,交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完备履行告知义务,受案三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启动协商调解程序的建议;完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辩解程序;完备调解程序和原则;完备监督履行协议和办法,检察官和调解员监督调解协议限期履行,犯罪嫌疑人履行协议义务后,由被害人出具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检察机关据此与有关机关协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结案。制度完备确保了调解的成功,调解处理的轻微刑事案当事人满意率达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