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为性争执怒剪男友“命根” 事后将其藏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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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3:51 东北新闻网 | |||||||||
今年47岁的被告人万华是黑龙江人,10年前来到锦州,与受害人相识并同居在一起。案发3个月前,双方来到葫芦岛生活在一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4日14时许,受害人欲与万华发生性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据受害人事后介绍,万华是趁他睡着时,用剪刀将其“命根”剪断的。
本村一个证人证实了当天的情况:“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在受害人家西屋传出叫喊声,与受害人一起居住的万华双手血淋淋地从屋住外跑,我进屋见受害人坐在炕上裤子脱到膝盖处,裆里及炕上都是血乎乎的。找车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一路上受害人疼得直哼哼”。 事后当检察官询问万华割掉受害人的“命根”扔到了哪里,万华却声称不知道。据检察官向医院了解,如果次日能够找到受害人的“命根”,还有希望再植成功,然而最终没能找到。在住院期间,被告人万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 后经法医鉴定,剪切伤致受害人“命根”部分缺损,其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其身体伤残程度为五级。( 辽沈晚报 冯玉兴)[编辑:钱文胜]1 法庭上,被告人万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受害人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性虐待,自己之所以采取“极端行为”是受害人逼迫其剪掉的,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华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性虐待的辩解,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其辩解不予支持。依照《刑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伤残等级为五级,最终一审被判10年刑期,这是《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有关此情节的最低刑期。 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之所以在量刑上采用最低刑期,是由本案的性质和情节所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般此类犯罪案件,按照规定量刑造成严重残疾(六级以上)的重大伤害案件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确实有悔罪表现,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因此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辽沈晚报冯玉兴) [编辑: 钱文胜] 2(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