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顾客遭遇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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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3:54 重庆晨报 | |||||||||
市消委昨初步确定15条商场霸王条款供有关专家点评 本报讯(记者吴华东)市消委对主城区商场(商店)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进入高潮,经市消委等方面审定,昨日已初步确定出一些商场“霸王条款”,供有关专家点评。 初定15条霸王条款
这些“霸王条款”包括:一些商场自定的“商场在每次促销活动的宣传中都注明‘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赠品不保证质量,不实行‘三包’”、“打折商品(特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等15条格式条款,将接受有关专家重点点评。 55%%消费者遭侵害 另据悉,由市消委和主城区消委日前联合开展的商场格式条款状况问卷调查已经结束,全市主城共1263名消费者积极参与了此活动,回收率达95.97%%。 调查显示,有92%%以上的消费者认为市消委开展的此项活动“有必要”;有55%%的消费者反映曾遭受过商场“霸王条款”的侵害。另外,有76.9%%的消费者认为“商场对本应实行三包的商品(未标明处理品)只包修而不包换、包退的规定”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有73.6%%的消费者认为“商场对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规定”是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有63.2%%的消费者认为“在商场促销活动中,返赠消费者的购物券采取限制使用时间、限制消费商品种类和不找补余额的作法”不合理;60%%的消费者认为“商场对赠品不实行三包的规定”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