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打黑除恶” 民警充当保护伞先辞退后追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4:46 东北新闻网 | |||||||||
“对涉黑涉恶案件通风报信、包庇或者纵容,充当保护伞的公安民警,一律先行辞退,并根据情节予以开除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为了切实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涉黑涉恶问题,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我省于日前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各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主持全面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分管相关警种、部门工作并负有具体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是指各级公安机关负有直接工作责任的相关警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民警。 《规定》要求,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而故意隐瞒不报、不查的,对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拒不上报和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或辞退。 《规定》强调,对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查处或异地调警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先行免职,然后根据情况予以撤职处分或辞退:县(市)、区公安局对辖区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及时发现、查处和上报的;县(市)、区公安局对辖区内两个以上恶势力,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及时发现、查处和上报的,或一个恶势力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群众反映强烈、民愤极大的,未及时发现、查处和上报的;同一辖区内同一团伙连续实施3起以上带有黑恶性质的犯罪,辖区民警3个月以上未发现、查处和上报的。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在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有以下行为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撤职或辞退:因工作失职或贻误战机,致使涉黑涉恶人员逃脱的;对上级公安机关或异地调警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扰、故意设置障碍的;在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中,失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查结的涉黑涉恶案件,未依法随案移交涉案财物的;其他违反查处涉黑涉恶案件行为的。(辽宁法制报孟锦阳)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