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主告天津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官司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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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4:5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天津8月3日电 (记者 李新玲) 因为在天津的公路上两次各被收取了20元的“进津费”,北京市民、法学博士李刚把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5年5月2日、6月9日,李刚驾驶北京号牌汽车由天津驶往市外,在津蓟宝坻南站、丹拉西青站分别被收取了“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20元。
律师出身的李刚认为这是不合理收费,且具有普遍性。他了解到,这项收费的依据是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上写的征收理由是:“用于归还修建本市高等级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的贷款或投融资。” 据了解,2003年6月,天津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原来设在公路上的50个收费站中的40个,而其中有一些道路是贷款修的,于是这部分费用便加到了天津每辆机动车上。机动车每吨养路费加道路通行费共计340元(原来是280元)。对外地车辆,则在公路及高速路进津路口处收取“进津费”。 李刚认为,天津的收费所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是无效的,其收费行为缺乏合法性。他曾在天津政务网查找该文件,在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未找到,而在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的网站上才查到。而天津市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 另外,李刚还认为,这项收费并没有区分是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明显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李刚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自己的收费,返还所收的40元。 今天上午,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他们认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等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的决定、命令”。原告以请求返还收取的40元通行费为由,不恰当地评价天津市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制定颁发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其做法是不妥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民法人等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收取通行费的做法,市政工程局也认为并无不妥。这是有文件依据的,是正常的依法收费行为。 法庭今日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