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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四类住房免征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5: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喻奇树实习生黄喻) 重庆有四类住房在进行转让时,不用缴纳5.5%的营业税!重庆市地税局负责人称,不征收营业税的住房除了购买两年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外,还包括自建自用住房、公房和安置房。

  据介绍,此前,重庆只对商品房交易的营业税征收有明确规定:购买时间满两年的普通商品房住房在转让时可免征营业税,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
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1.4倍以上的住房,可享受优惠。不过,当时对自建自用住房、公房和安置房转让的税费征收一直未予明确。

  地税局负责人称,从现在起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标准,出售公房给本单位职工的,免征营业税;本单位职工再销售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唯一的住房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单位集资建房的,凭原集资建房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证明,作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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