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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撰文论述: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6:00 光明网

  发布时间: 来源:光明日报

  孙笑侠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撰文认为,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官是非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是一种平民式的追求实质目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可称为实质性思维,与形式性思维相对。具体表现为传统法官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往往倾向于情理;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在思维方面“民意”重于“
法理”,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思维时注重实体,轻视程序。其弊端在于:其一,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属于非理性的法律思维,它导致法律术语贫乏,缺乏具有普遍性的严格的术语;其二,实质性思维导致行外人士任意干涉职业法官的活动;其三,司法活动不讲究严格的解释与推理技术,导致擅断和舞弊之风;其四,只考虑结果与目的,不考虑过程与手段,把法律的程序通俗化为行政化的程序;其五,传统法官将法律与事实糅合在一起,导致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很低。因此,尽管中国传统法官的思维方式与后自由主义西方法官的逻辑思维有某种契合,也尽管法律形式主义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更需要一种法的形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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