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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消防车轧死骑车少年 该事故属全省首例,事故处理时引发争议,肇事司机已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6:3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濮阳讯中原油田一名13岁的少年在骑电动自行车时,被一辆执行救火任务的无牌消防车擦挂碾轧致死。经过向国家、省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咨询,有关部门最终认定消防车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目前,肇事司机单某已被刑拘。

  6月30日下午1时20分,中原油田消防支队特勤队接到报警。消防队员单某驾驶一辆无牌消防车和其他队员迅速出发。3分钟后,消防车行至茂名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右拐弯时,擦挂
住一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13岁少年郭某,导致郭某倒在车轮下,当场被碾轧致死。事故发生后,濮阳市交巡警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迅速带人前来,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后,事故处理民警将肇事车辆予以暂扣,并对肇事司机单某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濮阳市交巡警事故处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此辆正在执行救火任务的消防车虽无牌照,但承担救火任务已4年左右。而骑电动自行车的受害少年不足16岁,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如何认定责任在民警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消防车属于正常执行公务行为,在道路上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行人和其他车辆均要避让,不应负主要责任。另一种是骑电动自行车少年属未成年人,也存在违法因素,而消防车无牌照,按规定不得上路行驶,两者均有违法行为,可判定同等责任。中原油田消防部门愿意接受判定同等责任、损失全赔意见,但受害方家人拒绝此协调意见,并坚持要求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濮阳市交巡警事故科负责人向省交警总队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咨询,最终得到答复,此起交通事故消防车为主要责任,受害方为次要责任。原因是,该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违反了严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的先决条件,加之该消防车属无牌行驶,应负主要责任,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也有过错,负次要责任。

  目前,肇事司机单某已被刑事拘留。线索提供陈女士

  新闻链接

  执行紧急任务时消防车有优先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

  必须年满16周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记者陈伟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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